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