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