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