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