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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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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