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有以下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

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附 则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