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