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采取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形式,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