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