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巴中人大网和《巴中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的日期。

报送法规、公布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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