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