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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