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