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包括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和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