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按前两款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