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