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