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