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