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