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