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清算。依法破产终结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登记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