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民族自治州可以州或县为单位统筹。实施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