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清除。其中违反第一、二项的,可以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三、四、五、六、七、八项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