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清除。其中违反第一、二项的,可以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三、四、五、六、七、八项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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