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在城镇道路、公共场所或河道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堆放物料、加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