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在城镇道路、公共场所或河道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堆放物料、加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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