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