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