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