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规定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