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