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矿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应当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处理。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