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区域责任制和社会化服务,做到日清日洁,由各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沿街商业店铺门前人行道,由经营者负责;

(二)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由各单位负责;

(三)街巷道、广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地、河道,由环卫部门负责;

(四)车站、旅社、饭店、影剧院、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民楼院由其居民住户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待建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垃圾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和住户,应当缴纳卫生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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