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城镇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禁止下列行为:(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二)随地吐痰、便溺;(三)乱倒、乱堆垃圾、渣土;(四)敞放家畜家禽;(五)露天排放污水、粪便;(六)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七)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八)其他有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