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城镇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乱堆垃圾、渣土;

(四)敞放家畜家禽;

(五)露天排放污水、粪便;

(六)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

(八)其他有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