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依法对县城区市政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