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镇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城镇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各类园区建设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