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现本级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责成其所在机关调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