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Chapter 6 监督Article 29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现本级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责成其所在机关调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