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上级机关有权调查、追究下级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机关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下级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一级机关。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下级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