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法办案责任人所在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是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办案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办案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当从下列渠道发现违法办案的线索:(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控告的;(二)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三)权力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转交的;(四)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并移交的;(五)其他违法办案的线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