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法办案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厅(局)务会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