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已废止违法办案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违法办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违法办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