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违法办案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