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已废止对违法办案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二)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三)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