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七条已废止上级机关决定或者有关负责人指使、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该负责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