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