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