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特殊行业需要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