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