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四)非法搜查职工身体;(五)侵犯职工通信自由;(六)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