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抚恤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