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