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任何协议或者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与职工订立的协议或者条款无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